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属GB1396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中的第二部分。GB13960系列标准由以下
部分组成:
GB13960.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13960.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摇臂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4《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
GB13960.5《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7《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
GB1396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9《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
GB13960.1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960.10-1998,并与GB13960.1第二版一起使用。
本部分对GB13960.10-1998的主要技术修改有:
1) 本部分由于第一部分修订而引起的章条结构变化。
2) 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原7.6并入8.1;原7.13内容改为8.12.101。
3) 第21章增加21.17增加:
用直径(100±1)mm 球体垂直施加在安装开关的工具表面,应不可能起动工具。
4) 19.1最后增加:
工具应在护栏或延伸工作台上装有固定防反弹器件(例如可调止端)的装置。该装置可以是最大直径12mm 的固定孔。
防反弹器件应能承受沿反弹方向的300N 的静力而无永久性损坏。
5) 第23章,增加对23.1.11的修改:本条文不适用。
6) 第28章,增加对28.2.1的修改:本条文不适用。
7) 第29章,增加对29.2的修改:第二段最后二个破折号的条文不适用。最后一段不适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13960.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13960.1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13960.1的相应条
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960-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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