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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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630-2009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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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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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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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美容服务中化妆美容、文饰美容、护肤美容、SPA水疗美体、足部按摩、美容按摩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美容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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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beauty service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1/T 100-1998 |
中标分类: |
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服务>>03.080.30消费者服务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09-02-06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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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日期: |
2019-12-31 |
提出单位: |
北京市商务局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商务局 |
主管部门: |
北京市商务局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
起草人: |
刘小虹、张有旺、李瑞明、陈剑丛 |
批文号: |
24636-2009 |
页数: |
5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5-01 |
标准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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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DB11/T 100—1998《美发美容质量标准》。
本标准与DB11/T 10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删除了适用于美发范围的内容;
—— 增加了SPA的术语和定义 ;
—— 将原标准中淡妆更改为生活妆,并增加了整体效果的要求;
—— 将原标准中浓妆更改为晚宴妆;
—— 增加了SPA水疗美体质量要求;
—— 增加了文饰美容质量要求;
—— 增加了足部按摩质量要求;
—— 增加了美容按摩质量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刘小虹、张有旺、李瑞明、陈剑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DB11/T 100—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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