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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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4544-2008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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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9.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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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理、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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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Production of vinyl chloride from calcium carbide and acetylene-safety technology code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4544-1993 |
中标分类: |
综合>>计量>>A65金属化学成分标准物质 |
ICS分类: |
化工技术>>有机化学>>71.080.10脂族烃 |
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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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12-23 |
实施日期: |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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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93-07-19 |
提出单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 |
主管部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吴玉昆、方诚、党宏斌、郑昕 |
计划单号: |
20062672-Q-450 |
页数: |
12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
155066·1-36328 |
出版日期: |
200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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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4.1.1、4.1.3、4.1.4、4.1.5、4.1.7、4.1.8、4.2.1、4.2.2、4.3.1、4.3.2、4.4.1~4.4.4、4.5、
4.7.1~4.7.2、4.8.1~4.8.2、5.1.1、5.1.2、5.2.1~5.2.4、5.2.6、5.2.7、5.3.2~5.3.6、5.4.1、5.4.3、5.4.
4~5.4.7、5.5~5.12、5.13.2、6.1、6.3.2、6.5.1~6.5.2、6.5.4、6.5.5、6.5.7、6.6.1、6.6.3、7.2.1~
7.2.2、7.3.1.1~7.3.1.2、7.3.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4544—1993《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14544—19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标准名称;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根据现有技术重新定义术语动火作业(见3.1);
———增加了新、改、扩建氯乙烯相关生产单位的安全许可要求(见4.1.1);
———修改了氯乙烯相关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见4.1.4);
———将设备巡检并入后续章节(1993年版4.1.5,本版5.8);
———修改了安全标志的使用、设置要求(1993年版4.1.6,本版4.1.5);
———修改了压力容器诸方面的规定(1993年版4.1.7,本版4.1.6);
———增加了氯乙烯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本版4.1.8);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的消防设施的要求,且增加了对报警装置的要求(见本版4.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氯乙烯系统及聚合系统的电气安全要求(见4.3);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防雷、防静电接地要求(见4.4);
———取消了关于液体、气体氯乙烯流速的条文(1993年版4.4.4);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聚氯乙烯厂房的通风设计(见4.5);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岗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器具的要求(1993年版4.7.2、8.1.2、9.2,本版4.7.2、7.3.1.2、8.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作业场所氯乙烯浓度要求(见4.8.1);
———增加了聚氯乙烯糊用树脂生产安全要求(见第4章~第8章);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新、改、扩建氯乙烯相关生产企业的区域布置要求(见5.1.1);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厂房结构要求,并增加了防爆要求(见5.1.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物料中控指标的管理(见5.3.1);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氯乙烯管道系统的静电接地电阻值(见5.4.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合成混合器、聚合釜的防火、防爆要求(见5.4.4);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自控系统的气动仪表的气源的要求(见5.4.6);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自控装置的安全要求(见5.4.7);
———将粘釜物的清除与防粘釜并为一条(1993年版5.9、5.10,本版5.9);
———合并了紧急情况处理时的应急措施(1993年版5.12,本版5.11、5.1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精馏尾排废气中氯乙烯的排放标准(见5.13.1);
———增加了管道布置要求(本版6.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管道敷设的要求(1993年版6.2,本版6.3);
———增加了管道的压力试验,且修改了管道泄漏试验(1993年版6.3,本版6.4);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氯乙烯气柜的消防设施要求(1993年版6.4.1,本版6.5.1);
———增加了对液体氯乙烯通入气柜的限制(1993年版6.4.4,本版6.5.4);
———将第7章和第8章合并为一章“检维修安全”(1993年版第7章、第8章,本版第7章);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清釜作业时釜内氯乙烯浓度的允许值(1993年版8.1.1,本版7.3.1.1);
———增加了大量外溢氯乙烯事故处理(本版8.5);
———修改了有关安全管理制度(1993年版10.3,本版9.3);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涉及1211灭火剂的条文(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玉昆、方诚、党宏斌、郑昕。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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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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