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16911-1997《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T1691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本版的第3章);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引用GB18068《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取消GB/T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引用(1997年版的3.1,本版的4.1);
---增加了矿山开采防尘要求(本版的5.5、7.1);
---将引用标准JT36改为GBZ2和GBZ1(1997 年版的5.3.3.1、5.4.1 和7.3,本版的6.3.3.1、6.4.1和8.3);
---增加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GB4915的要求,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颗粒物排放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当地排放标准的要求(本版的6.4.1);
---将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时,一般采用一级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修改为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1997年版的6.1.1,本版的7.2.1);
---将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一级或取消二级除尘和电除尘器。一级除尘采用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二级除尘中的第一级采用旋风除尘器,第二级采用电除尘器或袋除尘器,修改为应采用袋式除尘器(1997年版的6.2.1,本版的7.3.1);
---将干法生产水泥,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简化工艺,减少产尘点,修改为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简化工艺,减少产尘点(1997年版的6.2.2,本版的7.3.2);
---将回转式烘干机除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一级或二级除尘。一级除尘时,可采用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二级除尘时,第一级可采用旋风除尘器,第二级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修改为烘干机除尘,可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选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1997年版的6.3.1,本版的7.4.1);
---将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宜采用电除尘器或大型袋式除尘器等除尘设备修改为应采用大型袋式除尘器,并采取措施保证在窑况异常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除异常情况下的颗粒物排放(1997年版的6.4.2.1,本版的7.5.2.1);
---将立窑烟气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用袋式除尘、电除尘等除尘措施修改为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1997年版的6.4.3.1,本版的7.5.3.1);
---删除立波尔窑成球盘应设吸尘罩,排风除尘(1997年版的6.4.2.4);
---增加了对厂区道路和露天存放原材料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7.1、9.5);
---增加了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9);
---删除附录A、附录B和附录C(1997年版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凯盛建研建材设计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瑛、何捷、聂卿、陈鹏、谢大川、宋治华、艾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16911-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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