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凡进行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的低速货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认证的申请和批准。
对于按本标准要求通过型式认证的低速货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低速货车,其燃料消耗量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生产一致性检查限值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用运输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王牌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咸胜、吕树盛、郎志中、闵海涛、翁里、林连华、王侠民、薛治刚。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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