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熨斗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3:2005(Ed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而形成,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主;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相应条文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代替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3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与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的主要差异如下:
a)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2-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
使用。
b) 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的内容编排与GB4706.2-2003的第2章至第5章的编排有变化。
c) 本部分5.3规定22.102的试验在第11章的试验中进行,而GB4706.2-2003则规定在第11章试验结束时进行(注意:本部分的22.102为2003版的22.103,22.103为2003版的22.102)。
d) GB4706.2-2003中7.1增加了脚注1),本部分取消。
e) GB4706.2-2003中11.6为不适用项,而本部分为适用。
f) GB4706.2-2003第14章的空章改为本部分的瞬时过电压。
g) 15.2中溢水试验试验的方法略有改变。
h) 19.4的试验要求有变化。
i) 本部分增加21.102跌落试验要求。
j) GB4706.2-2003中22.102为满足19.4要求而装在电熨斗内的任何装置应是非自复位型
的,并只能用工具才能触及到一句在本部分中移至24.101。
k) 本部分增加22.107的要求。
对GB4706.1增加的条款从101开始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香港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松下·万宝(广州)电熨斗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超人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艳容、彭咏添、陈子良、张涛、李正、黄照奇、高承荣、李秉成、唐仙强。
本部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1次修订,2003年第2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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