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缩微品保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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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A/T 21-1999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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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8.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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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聚酯、三醋酸纤维素酯片基材料制作的银-明胶型黑白影像档案缩微品的保存。使用以上片基的其他文献资料缩微品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缩微品的贮存环境、贮存设备、包装的技术要求和保管要求,以及缩微品制作档案的建立和立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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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of archival microform preservation |
中标分类: |
综合>>经济、文化>>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
采标情况: |
ISO 5466-1996 NEQ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发布日期: |
1999-05-31 |
实施日期: |
199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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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国家档案局 |
起草单位: |
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档案学会档案缩微复制技术委员会 |
起草人: |
闻殿权、吴筑清、李恩学 |
页数: |
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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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档案缩微工作的需要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数据的提出主要是参照GB/T 15737-1995《缩微摄影技术银-明胶型缩微胶片的冲洗与保存》、ISO 5466:1996《摄影术--已显影处理安全摄影胶片的贮存方法》等标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为加强可操作性,本标准中一些条款直接引用了上述标准的原文。
本标准中的保管方法、管理要求等规则是根据我国档案缩微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而制定出的。
本标准中列入了“缩微品制作档案的建立”,这是为了在档案缩微品保管过程中对缩微品进行检查时,能根据缩微品制作的原始资料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
本标准由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档案学会档案缩微复制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闻殿权、吴筑清、李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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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159.1-1985 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一部分一般术语
GB/T 6159.2-1985 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四部分材料和包装物
GB/T 15737-1995缩微摄影技术银-明胶型缩微胶片的冲洗与保存
GBJ 16-1987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JGJ 25-1986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ISO 5466:1996 摄影术--已显影处理安全摄影胶片的贮存方法
ISO 10214:1991 摄影术一已加工摄影材料一保存用的存档包装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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