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以GB/T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相关部分为基础修订而成。
本标准代替GB/T222一1984标准中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相关部分,有关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将另外制定单独标准。
本标准与GB/T222-1984标准中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主要变化如下:
-表1的适用范围由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改为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表2的适用范围改为合金钢(1984年版的6.1,本版的5.l);
-明确表1、表2中的偏差值适用于横截面积不大于65000mm,的钢材(本版的5.1);
-增加成品分析代替熔炼分析的规定(本版的5.4);
-调整了表1、表2中碳、锰等元素的偏差数值,增加了铝、钻、氮、钙等元素的规定。
本标准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千思、栗燕、刘宝石、戴强
本标准于1984年8月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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